发布日期:2021-02-24  |  来源:柳州1号   | |
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然而在离婚时却可能面临权益难以保障的困境,怎么办?
24日,记者从鹿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3日首次适用《民法典》赋予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成功调结一起离婚案件,保护了为家庭付出劳动更多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据悉,该案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市首例调解成功的同类型案件。
女方为家庭付出更多,获4万元家务补偿款
该案当事人游先生、黄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小晨(化名)。2020年5月8日,游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鹿寨县法院请求判决与妻子黄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图为调解现场
然而,夫妻双方感情未能修复,依然分居生活至今,并由此再酿离婚诉讼。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游先生 、被告黄女士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不过,黄女士表示,她全职在家两年,为照顾家庭丧失了收入来源,且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多。投入工作后,在经济上也对家庭付出较多,故要求原告支付其家务补偿款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鹿寨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孩子小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岁;男方自愿补偿女方部分家务补偿款,金额4万元。
《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体现社会公正
据悉,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该案主办法官张舒婷表示,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张舒婷说,该案中,黄女士所获得的4万元家务补偿款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但不同案件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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