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6  |  来源:南宁晚报   | |
丈夫离家20余年鲜少探望,妻子独自将孩子抚养成人,二人一直聚少离多,后又因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妻子,能否得到其应有的家务劳动补偿?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男方应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10万元。
1990年4月,马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直到今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马先生同意支付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对此,林女士同意离婚,并称房屋系她在丈夫离家期间独自出资建设,丈夫未参与建设亦未出资,理应归她所有;丈夫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其间未尽抚育义务,而她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丈夫应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起诉离婚,林女士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二人离婚。
案涉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但系在马先生离家期间由被告筹资承建,林女士主张房屋归其所有,马先生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林女士单独所有,马先生有协助林女士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林女士名下的义务。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林女士主张马先生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马先生离家26年、林女士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马先生向林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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