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14  |  来源:柳州法治   | |
15岁的小丽系长沙某职业技术学校2021级新生。2021年9月,小丽凭录取通知书顺利报到。2021年9月7日,在学校举行集训时,校方发现小丽手臂上有一处文身,遂通知小丽父亲将其领走。当日小丽父亲赶到学校,学校未经会议研究当即对小丽作出退学决定。
小丽父亲请求被告给予一次机会,承诺马上带小丽去消除文身再来上课,被告拒绝。于是小丽父亲报警,民警认为此事宜协商解决,劝说学校给予小丽一次机会,学校没有接受。当日,学校退还了学费。小丽无奈另寻一处昂贵私立学校就读,并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丽认为,校方作出退学决定无法律依据,且退学处理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同时,该退学决定使原告负担高额学费并承担巨大精神压力,原告应予赔偿。小丽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校方认为,一、本案为取消入学资格而非原告起诉的退学决定,案由有误且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二、校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中均明确规定了报考学生、报到新生不能有文身,发现有文身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内容。被告依据招生政策及入学要求取消原告入学资格,符合规定。三、被告取消原告入学资格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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