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10  |  来源:广西女性   | |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二十四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告诫处置工作,推动各职能部门履职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一纸告诫 预防家暴激化升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级,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指出,告诫能够较好地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双向目标,不仅具有预防功能,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同时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的施害者,它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供必要的证据。
“从实践效果看,公安机关通过告诫制度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效果显著。”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万薇说。
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公安部反家暴培训教官欧阳艳文指出,《意见》的出台反映了公安系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积极态度和执行力度,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信息,必将推动告诫制度在基层更好落实。
健全完善 突出实战实用实效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乏同一性规定、告诫制度体系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欧阳艳文进一步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例如,一些地方对告诫书出具缺乏时限要求。
为健全完善告诫处置制度,《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告诫的性质定位予以明确,对告诫与干预处置有关制度的衔接作出细化完善。明确告诫书的性质、出具的时间限制,指出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这些规定让告诫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进行非常清晰的规定。”欧阳艳文表示,《意见》不仅规定了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条件、辅助证据类型,同时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尽可能做到简约规范,便于民警执法操作。”
协同共治 落实家暴告诫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对此,罗翔指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配合能够更好发挥部门合力”。欧阳艳文表示,“对告诫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作出规定,包括告诫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的衔接,这将大大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如何让《意见》更好发挥作用?欧阳艳文建议,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意见》,对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相关人员开展对执行告诫制度的能力建设培训,同时还需要加强警察反家暴的师资队伍建设。“还要向公众宣传好告诫制度,降低受害人报警的顾虑,用法律撑腰,向家暴坚决说不。”在万薇看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干预私领域”等观念仍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障碍,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罗翔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公众应该增强法治意识,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看到他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共同保护和救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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